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
       賴文智
被   告  范揚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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