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40號上訴人即原告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方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知科技有限公司、 郭東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益於上訴人之部分,應予廢棄;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自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