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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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峻宇 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青容 詳卷被告 李榮勝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告蘋園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宏仁 被告豐盛商社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秀芬 被告港口商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梅 被告本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3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峻宇、吳青容於本院107年度原交簡字第130號被告李榮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張宏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