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永進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永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