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34號再抗告人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張哲維 律師 李岳庭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石珉千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