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蘇旺仁 相對人 蘇美旦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審理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期間之筆錄確切記載,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系爭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遲至104年3月18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狀上收文章可憑,已逾前開期間,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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