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5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0─KK0000000號、第裁六0─LA0000000號、第裁六0─ZG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簡稱異議人)因九二一地震房子倒塌,又居無定所,以致未收到違規通知單,請以最低額裁罰云云。
二、⑴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守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汽車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六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亦有明定。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甲○○所有之M九─五四二八號自用自小客車有下開違規情形,分別為警及原處分機關掣單舉發:㈠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行經雲林縣斗六市○○路口時,因違規超速,為超速照相設備攝下照片;㈡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因在嘉義市○○路六C一九八處之道路收費停車處停車,而不依規定繳費;㈢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十七時九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二百四十一點六公里處,因違規超速,為超速照相設備攝下照片;分別有㈠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張(雲警交字第KK0000000號)與採證照片二幀;㈡嘉義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張(嘉市警交(甲)字第LA0000000號);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張(公警局交字第ZG0000000號)與採證相片影本一張在卷可憑,異議人對於上開違規行為,均不否認,堪認原舉發單位之舉發,應無違誤。
(二)雖異議人以上開前詞置辯,惟據本院查知:異議人原設籍於台中縣○○鄉○○村○○街○○○巷○號十樓,直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乃遷移至南投縣○○鎮○○路○○○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所提供受處分人之戶籍資料二份在卷可稽;而原舉發單位交由郵政機關以郵遞方式向異議人之彼時之設籍地即台中縣○○鄉○○村○○街○○○巷○號十樓送達舉發通知單,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已堪認異議人之送達處所不明,原舉發單位據此循上揭法律之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有雲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雲警交字第九六九二號公告影本、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退件移送清冊影本一份、郵局退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信封影本一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嘉市警交字第0九一00一三七四五號公告影本、嘉義市警察局交通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退件移送清冊影本一份、郵局退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信封影本一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公警國七交字第0九一000八二八七號公告影本、國道七隊名間分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退件移送清冊影本一份、郵局退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信封影本一份等在卷可查。是本件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送達程序於法核無不合,已生送達之效力。本院經查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逕行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是受處分人之上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之裁處,及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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