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122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淑君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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