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原告 周昀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

被告 周科文

余貴妹

被告 周秀珠

趙至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重

複代理人 周淑萍

被告 張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中,關於原告周昀「瞳」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昀「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10月30日之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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