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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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債權人 江椿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誌宏振快捷實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主張本件債權當事人間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2月28日,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簡芳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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