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9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捌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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