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参仟捌佰肆拾参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参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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