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