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汪一家
       吳慶展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9日上午09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 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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