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0號上訴人 游阿順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 游春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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