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19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清祥許恆華梁家茜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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