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蔡義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潘雅惠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