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贏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贏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贏田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
6款、第5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1日│107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126號│86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21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21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25日│108年4月3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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