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皇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皇樓公寓大廈之住戶,即台北縣中和市○
○路○○巷○○號5樓之7區分所有權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區
分所有權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二)被告主張其與原始建商間有產權糾紛,建商興建完成後未
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交付給伊,伊尚非區分所有權人云
云,顯有誤會。
二、被告得否請求減免管理費:
(一)被告主張伊先前並未實際住居於前開建物內,管理費應予
減免等語。
(二)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管理費,係依據被告所不爭執之
皇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31條之約定計算被告應給付之管
理費,且依該住戶規約並無未實際居住建物內得免減管理
費之依據,則被告主張原告應減免其前開管理費等語,尚
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91年5月起至94年9月止之管
理費71,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4年10月19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