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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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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