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