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張清全 原告與被告 趙武男 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