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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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孫財壽 被告 林武福
林茂松 林居旺 林麗華 林英芳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1,972元(計算式:
761.21㎡×土地公告現值9,800元/㎡×原告應有部分1/5=1,49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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