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30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漢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漢宇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亦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受刑人民國108年10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更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5月22日│107年8月18日││││107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230號│第4087、4401號│96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19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032號│107年度易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0日│108年1月11日│107年11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19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03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7日│108年2月11日│108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62號│2829號│1169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各有期徒刑10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8月18日│107年7月29日│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679號│8684號│829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7號│107年度易字第1012號│107年度易字第9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8日│107年11月8日│107年11月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3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9號│1173號│1174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3日│107年8月5日│107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290號│8290號│27471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44號│107年度易字第944號│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8日│107年11月8日│108年1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4號│1174號│5536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各有期徒刑7月(共8罪)│││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107年8月1日│107年7月15日│││││107年7月14日起至同年月│││││16日│││││107年7月20日起至同年月│││││21日│││││107年1月5日起至同年7月│││││24日│││││107年8月5日│││││107年8月6日(2次)│││││107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471號等│27471號等│2747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36號│5536號│5537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6日(2次)│107年8月6日│107年8月19日│││10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471號等│第134號│288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108年度中簡字第320號│108年度易字第1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4日│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69號等│108年度中簡字第320號│108年度易字第1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3日│108年3月25日│108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37號│5977號│6423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各有期徒刑4月(共3罪)│││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算1日│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7日│107年8月18日│107年7月4日(2次)│││││107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21號│16256號│5635、60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97號│108年度簡字第677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7日│108年4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97號│108年度簡字第677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82號│第1038號│982號││├───────────┼───────────┼───────────┤││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號(編號1至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3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4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2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2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0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