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複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受告知人子○○受告知人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複代理人 史馨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被告庚○○被告戊○○被告癸○○○追加被告辛○○追加被告壬○○追加被告丙○○追加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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