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法雨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9條之規定,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請求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事件、第36條之請求宣告解散事件、第38條、第39條及第42條之有關法人清算事件、第51條第3項之許可召集總會事件、第58條之聲請解散事件、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台北市法雨寺臨時董事長,惟查,該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號,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臨時董事長事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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