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陳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嚮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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