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債權人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卡。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