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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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灑惠 、 王國龍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卡申請資料空白,請補正確申請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