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古益 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 古益承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 古鈞文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