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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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復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