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仲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5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文家倩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