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16號聲請人 翁意莉 代理人 劉懿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10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68667-5│1│3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