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榮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070號、99年度簡字第7268號、本院100年度簡字第
1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日期│││││├────────┤││││││案號││├──┼────┼─────┼─────┼────────┼─────┤│1│竊盜│有期徒刑3│99年7月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9月20││││月│凌晨2時許├────────┤日││││││99年度簡字第7070│││││││號││├──┼────┼─────┼─────┼────────┼─────┤│2│竊盜│有期徒刑2│99年7月3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9月27││││月│日下午4時├────────┤日│││││30分許│99年度簡字第7268│││││││號││├──┼────┼─────┼─────┼────────┼─────┤│3│竊盜│有期徒刑2│99年8月24│本院│100年2月19││││月│日下午4時├────────┤日│││││許│100年度簡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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