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64號聲請人 曹光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13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徐莊銘 │永豐商業銀行 德惠分 │100年5月1日│37,000元│AD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