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曾冠程
被   告  蘇旭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嗣經被告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足裁判費新台幣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裁
定限其於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送達
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一千元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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