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63,45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376元、第二審裁判費483,564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2,280元,尚餘513,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自應補繳裁判費513,6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