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7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洪韻婷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杜紫軍 (部長)訴訟代理人 周志育 (兼送達代收人)
蕭旭東
參加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清良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係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實業公司)股東,且原任董事長職務,和橋實業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4日召集股東常會修正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並於同年
1月15日向被告申請修正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暨公司、負責人印鑑變更報備,經被告函請和橋實業公司就本件申請事項補正申復,嗣經被告審核後,認和橋實業公司提出應檢附之文件、書表均已齊備,符合規定,爰以102年9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20117878
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和橋實業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遷址、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申報公司印鑑變更報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和橋實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和橋實業公司獨立參加訴訟。
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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