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6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兼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被告 鄧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02年9月5日提出書狀,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等情,與上開規定不合,附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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