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 陳捷圻
唐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