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世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世文因傷害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
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
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