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48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希望安頓二位小女兒,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故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起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裁定應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被告甲○○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甲○○縱有二名小孩需安頓,但該項理由並無法消除被告甲○○本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之情形,應認本院原羈押被告甲○○之事由依然存在,被告甲○○所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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