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5461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