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97年度執字第3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足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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