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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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皓
陳辜允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明農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辜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列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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