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1號上訴人即原告FOXHOLDINGs.r.o.法定代理人LIBORPAV被上訴人即被告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林信泉 林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元(依上訴人之主張,係折合新臺幣【下同】123萬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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