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抗告人即相對人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即相對人松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即相對人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樓抗告人即相對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樓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等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