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予澤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潘南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89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潘南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予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潘南君於民國104年6月26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新北地院104年6月26日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NO.0000000)等在卷可稽,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將上開案件移轉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至本院,嗣本院依法傳喚無著,且戶籍於105年12月5日遷入上開戶政事務所,顯已逃匿,經本院於106年3月22日發佈通緝在案,又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應108年11月19日督促被告到庭,該通知業經向具保人之住所及戶籍地(見上)送達,因未會晤具保人,寄存送達於具保人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業已合法送達。詎具保人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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