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莊敏瑩 (即 莊祝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莊祝同所持有,莊祝同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取得系爭股票。今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2年1月11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13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C1556股票1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C1557股票11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C1558股票11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C1559股票11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KS501股票11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PX351股票11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H1998股票18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87462股票1152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89845股票1623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74803-0股票1342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61358-3股票1144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235931-1股票122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307073-7股票1151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371417-2股票1115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435113-4股票1274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510742-7股票140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