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4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姜松茂選任辯護人蘇若龍律師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茂景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
張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巫志偉 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 律師
饒斯棋 律師被告 賴燕華 選任辯護人 張麗琴 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搜字第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41、374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起訴案號部分,有如上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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